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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挨骂记得保存证据,可以索赔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08-23 11:34:39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案情简介

张某与黄某、赵某系亲戚关系,黄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于20011月登记结婚。20191月起,赵某因承包项目工程以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张某借款40万元,口头约定年利率为36%,张某陆续以银行转账以及现金交付方式,每次交付均在扣除首月利息后向赵某出借资金,鉴于双方系亲戚关系,赵某并未向张某出具借条,但按照口头约定每月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张某支付利息直至20201月。

202049日,由于赵某未依约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张某通过微信、电话向赵某、黄某催要借款本息,黄某表示借款用于发放其与赵某共同经营公司工人工资,现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经济困难,无力筹齐借款归还,但表示待公司经营状况好转后会积极归还借款。2021923日赵某、黄某离婚。2022219日,赵某因病逝世,其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赵小某。20231月,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要求黄某、赵某立即归还借款40万元;2.要求黄某、赵某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分段计付张某利息直至上述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02051日起计算至2020820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821日起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3.要求赵小某在继承赵某的遗产范围内对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还款责任,您猜猜法律会怎么判决呢?贵州贵阳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1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某借款38428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384280元为基数,从2020 2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819日;从 2020 8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赵小某在继承赵某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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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到砍头息的认定、还款时间、借款利息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继承人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等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借贷关系如何确认?

本案中,虽然赵某未向张某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但张某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银行取款流水,并提供证人证言证明现金交付的过程,在查明张某、赵某除此之外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自赵某收到资金时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二、对于借款本金金额如何认定?

本案中,出借人张某在向赵某出借资金时,均预先扣除利息,累计扣除利息9000元。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以赵某实际收到的金额为出借本金,本案中,张某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91000元。

三、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期限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本案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在张某第一次向赵某催要借款且赵某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即视为借款期限届满,而诉讼时效应当从20204月起计算3年。

四、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口头约定利息如何认定?

本案中,张某与赵某口头约定利息,且赵某也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每月定期向张某支付利息,在双方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中,赵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多次与张某沟通利息支付问题,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借贷双方已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张某主张按照借期内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五、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如何认定?

本案中,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借款合同成立时法定利息标准,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对于被告已支付的利息超过规定的部分,应认定为已偿还的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张某应支付利息23280元,而实际支付利息30000元,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6720元,应视为系赵某归还的本金。

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张某向赵某、黄某催要借款,黄某知晓上述借款并承诺还款,且向张某明确表示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公司,故涉案借款应当认定为赵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黄某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七、赵某之女赵小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赵小某作为赵某的法定继承人,未放弃遗产继承,故赵小某应在其继承的财产价值范围内对赵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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