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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婚礼但未领证,解除同居关系后彩礼能否返还?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2-19 14:24:11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编者说: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并一起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男方给付了见面礼、定亲礼、过大礼、上车钱、下车钱等等,后因感情不和,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还给付的彩礼,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1、基本案情2021年,*鹏*如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4月16日*鹏*如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如*鹏家一起共同生活。在此期间,*鹏给付*如见面礼11000元、定亲礼66000元、过大礼99000元;典礼当天*鹏给付*如上车钱6600元,下车钱6800元;另外逢年过节走亲戚*鹏送给女方家庭礼品价值10000余元,共同生活期间*鹏*如微信、支付宝转账、网购消费等共计10000余元。*鹏*如举行结婚典礼期间,女方陪嫁了美的冰箱、滚筒洗衣机,价值8000元。因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感情不和,*鹏*如2022年10月底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双方因彩礼返还产生纠纷,*鹏起诉至法院,要求*如及其父母返还给付的钱款。2、法院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鹏给付*如的见面礼11000元、定亲66000元、过大礼99000元,系彩礼;结婚典礼当天*鹏*如的上车钱6600元,下车钱6800元,数额较大,系*鹏为与*如缔结婚姻给付的款项,属于彩礼的范畴,本案的彩礼合计189400元。关于逢年过节走亲戚期间*鹏购买礼品的花费,系*鹏*如及两个家庭之间的人情礼尚往来,不属于彩礼的范畴;*鹏主张的微信、支付宝转账、网购花费款项,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必要合理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范畴。*鹏*如未进行结婚登记,现双方自愿解除婚约及同居关系,因无法缔结婚姻,*鹏给付的彩礼*如应予以返还。考虑到双方已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半年之久,法院酌定*如退还*鹏60%彩礼款,另外*如陪嫁的价值8000元的美的冰箱、滚筒洗衣机归*鹏所有,抵扣*如应返还的彩礼。*如的父母与*如系家庭共同成员,二人作为*如婚姻的操办人,共同接收了男方的彩礼,应当与*如承担共同返还彩礼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如及其父母退还*鹏彩礼款105640元(189400元×60%-8000元=105640元)。3、法官寄语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订婚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要好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首饰、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贵重财物。一方向对方所送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日常消费品及为表达感情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等,不宜认定为彩礼,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处理婚约财产案件,不能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已办理结婚手续为由,简单的认定彩礼应当返还或不应当返还。彩礼是否返还、返还多少,应以最终的实现结果来衡量,具体到每一个案件,要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子女、过错大小、彩礼数额、当地经济水平、支出情况、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法院在行使裁判权既要遏制借婚约索取大量财物的不良风气,移风易俗,也要平衡男女双方利益,体现民法典的公平原则。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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