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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朋友去电野猪,结果朋友死亡,自己获刑...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2-01 14:56:2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两男子为了电野猪

竟在河边私拉电网

即便小心翼翼

还是搭上了一人的生命

 

 

案情回顾

20239月某日,谢某约陈某一起去电野猪。当天下午,两人在小河边布置好电野猪的铜线后,陈某便让谢某先回去,晚上10点再来,自己则负责把铜线连接电野猪的设备以及控制开关。

 

当天晚上10

 

陈某安排谢某到附近路口守着,防止路人误碰电线,自己继续负责看守电野猪的设备。

 

次日凌晨3

 

谢某接到陈某的电话,说电到了野猪,让谢某来帮忙,并叮嘱谢某不要靠近铜线。当谢某来到电野猪的位置时,发现陈某已经触电倒地,附近有一只死亡的野猪。谢某立即对陈某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后120急救医生确定陈某已无生命迹象。

 

 

法院审理

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伙同陈某在距离道路及村庄较近的地方布设高压电线猎捕野猪,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不特定人造成危害,仍然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虽然是天黑后开始放电,并由陈某、被告人谢某在附近看守,但最终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虽造成陈某死亡,但陈某自己提供了作案工具,并与被告人谢某共同实施了布置电线行为,其自身存在过错。

 

 

鉴于被告人谢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私设电网

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轻则违反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

重则危及他人生命安全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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