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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冤枉偷东西,店主还当同学面对其辱骂!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2-01 15:00:3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没有任何凭据

就贴上通缉照片

还当众多同学面

辱骂人家是小偷

 

 

案情回顾

某天,乐平市某小学内小卖部老板黄某在店内张贴小学生汪同学的照片,称其是小偷,若谁能帮忙找到就奖励10元。汪同学前往小卖部核实,被黄某训斥并当着众人面持续辱骂,汪同学争辩无果后,离开小卖部。

 

之后,汪同学母亲与黄某进行沟通,两人共同查看监控视频,并未发现汪同学有偷盗行为。汪同学母亲要求黄某公开道歉,遭到拒绝。校方介入后,黄某只同意私下道歉。

 

汪同学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登报道歉或在全校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乐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张贴汪同学照片并称汪同学偷盗其店内物品,此种示众行为明显侵犯了汪同学的名誉权。故法院对汪同学诉请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予以支持。

 

经多次沟通,特别是向黄某释法明理后,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黄某在学校公示栏张贴道歉信,并在汪同学所在班级公开道歉,支付汪同学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黄某依照调解协议履行了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心理承受能力较弱,面对他人的无端质疑、猜忌、侮辱、诽谤等,一般无法找到好的压力释放途径,家庭、学校及全社会应当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给予更多的关心爱护,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多角度、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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