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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3-13 13:23:08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近年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问题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要矛盾之一。劳动者应该采用何种方式维权,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维权方式不当导致无法追偿?先看一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129月至20197月期间,赵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212月至20197月期间,该公司未为赵某交纳社会保险。20197月,赵某达到退休年龄,因赵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导致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赵某自行通过某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补缴社会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现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其补缴社会保险所花费的费用。

 

法院审理

庭审中,赵某主张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才符合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条件,因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某公司因其补缴的行为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稽核征缴方式予以补足。赵某未经行政稽核程序自行补缴社会保险,其欠缴社会保险期间与某公司断缴期间无法对应,缴费基数亦与其工资不一致,其补缴的保险费系按月一次性补缴,无法明确补缴期间及明细,无法确认某公司应负担的数额。赵某选择个人缴费,且在无法明确某公司应负担的数额的情况下主张某公司支付其补缴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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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注意情形呢?
常见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俗称断缴社保,包括未办理增员以及办理增员后未按照劳动关系期间逐月缴纳。

2.用人单位以低于实际工资金额为基数缴纳。

3.用人单位缴纳险种不全,例如只缴纳养老保险,未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或生育险。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会给劳动者造成哪些权益损害?

1.劳动者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导致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2.用人单位社保缴纳基数低,导致劳动者领取的退休待遇降低。

3.用人单位未缴纳部分险种,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哪些是错误的维权方式劳动者应避免入坑?

劳动者正确维权,依法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是关键。劳动者如果维权方式不当,未依法申请稽核,会导致无法向用人单位追偿的后果:

1.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予支持,应向社保经办部分反映解决。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委托第三方代扣代缴的,主张用人单位赔偿自行缴纳社保的费用,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退休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年限不足,不符合退休条件,为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未经社保机构稽核选择一次性补缴或延缴的,主张补缴或延缴社保的费用,不予支持。

4.劳动者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但是因为社保缴纳工资基数低,导致退休待遇降低,主张退休待遇差额的,不予支持。


正确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正确的维权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稽核是关键。

1.行政层面,只要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均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稽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补缴。

2.司法层面,即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形式,(1)如果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后用人单位仍不补缴,劳动者自行补缴的部分,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单位承担责任。(2)未缴纳部分险种,导致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未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实际损失。例如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就医后不能报销部分可作为损失主张赔偿。(3)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

第二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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