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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零收入”的家庭主妇发生车祸也有误工费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5-20 14:01:1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打工人”因交通事故没法上班,能向对方索赔误工费。但在家操持家务的“家庭主妇”,出了类似意外,能索要误工费吗?

近日,河南焦作马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家庭主妇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0日,被告董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经中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经人民路由东向西崔某某骑电动自行车(附载原告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王某某和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董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崔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被告董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后经鉴定,原告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30日。

原告王某某诉称其在本起事故发生时因在家照顾老人未参加工作,但其具备劳动能力,应当支持误工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王某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且没有提供务工收入相关证明,而误工费是对收入减少进行的补偿,原告王某某并没有该项损失,故不应当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误工费。

法院审理

马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事故发生时虽已过退休年龄,但原告仍具有劳动能力,平时主要从事照顾老人等的家庭型事务,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成本,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原告受伤,必然影响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故应当支持原告王某某的误工费。

法官说法:家庭主妇虽无直接收入,但她们承担的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能使家庭其他成员无需借助外来服务,减少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起到支持和保障作用。当家庭主妇因侵权行为受伤无法照顾老人,整个家庭的收入和开支会受到影响,对其进行误工费赔偿符合公平原则。(内容来源: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类似案例:高院再审明确,家庭主妇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

 

案情介绍:2013年,王先生驾驶轿车行驶至本市一初中附近时,与龚某发生碰撞,导致龚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龚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龚某伤情经鉴定,鉴定意见为:龚某所受损伤未构成伤残,后期无需特殊治疗,治疗及休息时间约需35日,护理时间以住院天数为准。龚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主要从事照顾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龚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162.88元(其中误工费3712.88元)。

 

案件审理:这个案件的审理几经波折,一审法院认为:支持龚某索要治疗费、护理费等索赔诉求,但因原告龚某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本院不予支持其误工费。一审判决作出后,龚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而二审法院仍然维持原判,但理由有所不同。因为交通事故发生时龚某是家庭主妇,那么问题来了,她有能力主张误工费吗?法院认为,龚某对其没有固定收入表示认可,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只能证明因伤需休息35天,并不能证明因伤休息减少了收入。

 

案件来到再审阶段。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工作,但主要从事照顾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最终以与龚某家庭主妇身份相近的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人均年平均工资收入作为误工费计算标准,支持了龚某误工费索赔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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