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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男方能否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他人理财投资亏损较大为由,对女方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提出异议?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6-03 10:38:3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60次

编者说:

夫妻关系恶化期间,夫妻一方与他人签订理财协议,并因理财协议产生巨额亏损。后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亏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曾是共同生活十多年的夫妻,两人早年就投身商海,并较早进入富裕阶层。然而,随着财富的增加,两人的感情没有更加稳定,反而走到了分手的边缘。2019年初,夫妻矛盾激化,*以丈夫*对自己家暴为由,决定与*离婚。

2019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的银行账户存款500余万元,以及*转让其所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获得的转让款900余万元。*对其他财产的分配没有异议,但对上述1400余万元财产有不同的说法。他辩称,在他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与别人签订了5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对方将存有4000万元资金的账户交由他代为理财,盈亏由他承担。由于离婚析产前理财亏损较大,前述的1400余万元已全部用于支付基于理财协议产生的亏损。但*认为,*与他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账户结算发生在两人分居后,而且还没到期就进行结算,怀疑*是为离婚诉讼而刻意签订的协议。

2020年7月29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委托理财协议,已将1400余万元赔偿他人,*并未能举证证明该笔财产使用不当,因此不能将该笔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但对*要求将该1400余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认为,*主张*与他人签订的是虚假协议,目的是转移1400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裁定驳回*的再审申请。(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监督

2021年6月25日,*向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监督申请后,我们全面梳理了案件审理情况和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并对案涉委托理财协议的当事人如何签订理财协议、如何操作理财、亏损如何产生、如何弥补亏损等进行了实质审查。”承办检察官介绍说。

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与案外人王某签订的5份委托理财协议,均形成于**夫妻关系不睦、分居期间。王某有多年的炒股等理财经验,他提供他人账户,交由没有证券从业经验的*操作理财,并在协议未到期时就对理财协议进行了结算,这种行为不符合常理。在询问*时,*无法证明委托理财协议中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甚至无法说明账户密码、资金的交接情形和协议到期后的交割回收情况,尤其是在处理家庭内部如此大额的资产时,案涉理财协议的投资和结算均未经过*签字认可,*事后又没有追认,因此即使*作出了对案外人进行补偿的意思表示,也属于其个人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办检察官说,本案中,*与他人签订的5份协议均形成于夫妻关系恶化期间,而协议的签订与结算均没有*的签名,*也认可*对此投资不知情,*事后也未进行追认,故该协议不是两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综合以上情况,案涉协议导致的亏损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依法有权要求其返还相应款项。

2022年3月29日,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栖霞区检察院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一审法院并未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抗诉

2022年12月12日,栖霞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请南京市检察院抗诉。

“我们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南京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解释道,本案中,从协议主体来看,案外人王某作为职业从事证券交易的理财者,具有专业的投资理财能力,其将大额理财“转委托”给不具备专业理财资质和能力的*进行操作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从资金来源来看,*并未举证证明委托人的资金来源;从合同履行来看,*未能举证证明账户密码、资金即“账户控制权”的初始交接和理财协议到期后的交割回收。案涉协议签订和结算的时间节点以及结算的损失金额与双方争议的1400余万元财产大致相同,使人产生合理怀疑。*对于主张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因此,一审法院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判决认定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即使案涉投资协议及产生的1400余万元债务属实,由于**都确认案涉投资协议达成的时间是在双方分居后,而且*也确认*对案涉投资协议不知情,因此,该笔债务应是*的个人行为,不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2022年12月20日,南京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南京市中级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本案,但再审仍然维持了原一审判决。*对一审法院的再审判决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6月2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1400余万元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形成的理财投资亏损属其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个人债务,*有权要求其返还相应款项,判决撤销再审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签订了偿还协议,约定在两年时间内*偿还*700余万元。近日,*按约定已向*偿还了部分资金。

承办检察官表示,在审查监督离婚析产纠纷案件时,应当特别注意甄别离婚当事人反常的处置财产、结算资金等行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与案外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和财产转让协议等方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会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司法机关应当对审理过程中有争议的各类理财协议和资金结算行为进行实质审查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准确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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