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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擅自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6-06 16:16:4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大是某建材公司员工。按公司规定,吃、住都在公司,公司的作息时间是早上八点上班,下午六点下班,中午在公司用餐、休息。

2016年6月9日(端午节)中午,*大的女婿从外地回来探亲,*大向公司领导请假回家,未获准许,其后在11点30分左右擅自回家,11时40分左右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9天,腰椎体爆裂型骨折。交警认定*大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大和公司因劳动关系认定打了一年多官司,最终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4月8日,*大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8月15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擅自提前下班,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仍应作为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对待

一审法院条文,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是**大擅自提前下班,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对此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通常从空间、时间、目的、合理性等四个因素考察,理解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途中。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之立法目的和“不考虑职工非故意违法过错”之工伤认定原则,“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认定上应当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职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迟到早退行为,虽然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但并未达到故意违法过错程度,不足以影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

*大完成上午工作后于中午休息时间端午节回家与家人过节共进午餐,合乎情理。本案中,*大在事故发生日虽然请假未获准许擅自提前下班,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仍应作为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对待,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大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明显不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未获得请假准许擅自离岗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和合规性,应当视为脱岗,不能按“下班”处理。一审法院对于“上下班途中”扩大解释,过于偏向**大,加重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不利于企业的管理。

二审判决:*大离开工作地点回家,和家人团聚,并无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七)…。

本案中,公司与*大存在劳动关系,已经一、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2016年6月9日正值端午节,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大从工作地点回家,途中于11时4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送医。公司称,**大提前下班的行为,应认定为擅自离岗,不具有正当性和合规性,不应认定为工伤。公司的前述上诉理由,本院认为:

首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其次,为弘扬传统文化,建设和谐文明家风,我国政府规定每年端午节为法定节假日,放假1天。2016年6月9日正值端午节,公司未依照国务院的放假通知要求放假。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大离开工作地点回家,和家人团聚,并无明显不当。《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如仅以*大向公司领导请假回家,未获准许”等理由,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显然与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相悖。

最后,纵观公司与*大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及本案的事实,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多处不合法或有违诚信之情形,例如不签订劳动合同、逢法定节假日不放假、有违《劳动法》的八小时工作制等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造成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的无谓消耗。希望你公司在往后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诚信经营,并进行整改,必要的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赣04行终150号(当事人系化名)

 *大是某建材公司员工。按公司规定,吃、住都在公司,公司的作息时间是早上八点上班,下午六点下班,中午在公司用餐、休息。

2016年6月9日(端午节)中午,*大的女婿从外地回来探亲,*大向公司领导请假回家,未获准许,其后在11点30分左右擅自回家,11时40分左右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9天,腰椎体爆裂型骨折。交警认定*大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大和公司因劳动关系认定打了一年多官司,最终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4月8日,*大申请工伤认定,2018年8月15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擅自提前下班,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仍应作为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对待

一审法院条文,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是**大擅自提前下班,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对此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通常从空间、时间、目的、合理性等四个因素考察,理解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途中。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之立法目的和“不考虑职工非故意违法过错”之工伤认定原则,“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认定上应当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职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迟到早退行为,虽然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但并未达到故意违法过错程度,不足以影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

*大完成上午工作后于中午休息时间端午节回家与家人过节共进午餐,合乎情理。本案中,*大在事故发生日虽然请假未获准许擅自提前下班,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仍应作为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对待,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大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发生交通事故,明显不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未获得请假准许擅自离岗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和合规性,应当视为脱岗,不能按“下班”处理。一审法院对于“上下班途中”扩大解释,过于偏向**大,加重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不利于企业的管理。

二审判决:*大离开工作地点回家,和家人团聚,并无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七)…。

本案中,公司与*大存在劳动关系,已经一、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2016年6月9日正值端午节,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大从工作地点回家,途中于11时4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送医。公司称,**大提前下班的行为,应认定为擅自离岗,不具有正当性和合规性,不应认定为工伤。公司的前述上诉理由,本院认为:

首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其次,为弘扬传统文化,建设和谐文明家风,我国政府规定每年端午节为法定节假日,放假1天。2016年6月9日正值端午节,公司未依照国务院的放假通知要求放假。当天上午11时30分左右,*大离开工作地点回家,和家人团聚,并无明显不当。《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如仅以*大向公司领导请假回家,未获准许”等理由,剥夺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显然与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相悖。

最后,纵观公司与*大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及本案的事实,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多处不合法或有违诚信之情形,例如不签订劳动合同、逢法定节假日不放假、有违《劳动法》的八小时工作制等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对劳动关系提出异议,造成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的无谓消耗。希望你公司在往后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切实履行法定义务,诚信经营,并进行整改,必要的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赣04行终15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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