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以案普法】“单车少年”撞出的10万余元赔偿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6-24 10:07:4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车水马龙的城市街头,总能见到许多风驰电掣的单车少年,但你知道吗?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未达龄儿童缺乏家长监管独自骑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为此买单呢?

 

 

 

 

基本案情

 

 

 

 

  10岁的小魏独自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时,与行人彭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小魏未遵守交通安全有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无责任。彭某送医后被诊断为左肱骨上段骨折、关节脱位、腰部挫伤等,住院治疗63天,产生医疗费8万余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损失。彭某与小魏父母协商未果,故将小魏本人及其父母诉至法院。法院依彭某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经鉴定彭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彭某要求小魏及其父母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魏的监护人小魏父母赔付原告彭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10万余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李小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此处的道路,一般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他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事故发生时小魏未满十二周岁,其驾驶自行车上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

 

  在责任承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本案中,小魏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小魏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依法由其父母共同承担,若小魏个人有财产的,赔偿费用可先从小魏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小魏父母共同支付,从小魏个人财产中支付的,应当保留小魏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对道路风险认知及应急处置能力远不及成年人,面对复杂或快速变化的环境更容易发生意外。法律对未成年人骑车上路设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及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公共道路交通秩序。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把好交通安全责任关,坚决杜绝违规骑行,共同打造安全文明有序出行环境。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中国普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广西普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