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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分手后算“爱情账”,送出去的金项链还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2024年9月原告(男)、被告(女)在“探探”上认识,双方经初步了解后,添加微信聊天,原告说:“什么时候见一面吧,合适就好好处下,我是奔着结婚去的……我对你负责一辈子,你给我这个机会不?”被告回复:“可以,前提是得合适,不能只靠在网上说说吧。”
2024年10月,原告到被告工作城市见面,原告对被告颇有好感。次日,双方确定恋爱关系。被告微信上说:“恋爱不都是要从正式的告白鲜花和礼物开始吗……然后可以的话相处合适,见父母、定亲、结婚,一步步来。”当日,原告在某门店购买价值13213元足金套链赠与被告。之后,因双方理念的差异,被告认为原告微信聊天中的一些言语系对其的骚扰等,为此产生矛盾。原告在微信上对被告说“你物质很奢侈,那我们不太合适,你去找属于你的那位好了,我送的金项链记得归还我”以表示分手。2024年10月24日,被告拉黑原告。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归还案涉金项链无果,遂诉至恭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GUI LIN ZHONG YUAN
恭城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在确定恋爱关系后,往往都会产生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大额财产赠与和恋人关系的身份关系密不可分。一般而言,恋爱期间价值不大的财物赠与或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一方当事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受赠人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
本案中,案涉足金套链价值13000多元,应属大额财物,根据原、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交往时间较短等情形来看,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赠与其的足金套链,视为原告基于附结婚为条件的一种赠与,现双方分手,缔结婚姻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被告缺乏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向其赠与的足金套链或向原告支付折价款13213元。
本判决于2025年4月10日生效,且被告已将案涉金项链邮寄返还给原告。
法官说法GUI LIN ZHONG YUAN
赠与财产的价值和性质是法院考虑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小额的日常赠与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而大额的财物赠与,如房产、车辆、巨额现金等,法院会审查其性质和目的。为避免恋爱赠与财产纠纷的发生,情侣在赠与时明确赠与性质和目的、保留相关证据,理性对待赠与行为。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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