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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拿了钱,还能反悔?法院:能!工伤赔偿显失公平就得撤!
基本事实
2021年9月下旬,张三在甲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从事土建工作。
2021年10月23日上午10点左右,张三在涉案工地操作搅拌机过程中,左手不慎搅拌机绞伤而发生意外工伤事故。
2022年3月28日,张三(乙方、受赔偿方)与被告(甲方、赔偿方)签订赔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在住院期间的,甲方垫付了乙方住院期间的部分医药费、生活费、误工费、手术费等费用,月10,000元。本协议中赔偿金额不包括此项所述已垫付的费用。在此之前,乙方已经自行于2022年3月12日委托新疆某某(双语)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经评定为九级伤残。乙方自知其在操作搅拌机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切断电源,停止机器运作等违规操作情况,乙方认为自身对于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现双方多次协商,并且各自多次咨询鉴定所法医、律师以及劳动部门已经十分清楚知道伤残等级、赔偿幅度以及法律规定,考虑到诉讼手续复杂并且十分漫长,工伤认定三个月、工伤伤残鉴定两个月,工伤劳动仲裁三个月,一审法院审判三个月,二审法院审判三个月,以及强制执行等,现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愿共同遵守:一、甲方向乙方及其家人一次性给付经济赔偿金120,000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上述赔偿款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就业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全部损失的赔偿。款项支付方式:甲方为乙方在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上述赔偿款由保险公司先行在承保范围内予以赔付,差额部分由甲方补足;二、除承担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双方赔偿事宜彻底完结,双方就此事就此彻底解决;三、甲乙双方承诺并且保证上述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四、乙方的家人均同意上述赔偿方案,乙方承诺并保证自己和家人恪守诺言,今后不得做出有损害甲方正常工作、正常经营和生活的行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五、乙方承诺并保证上述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今后均不得再以该事实和理由向劳动部门或法院追究甲方或者其他方的法律责任;六、甲方协助配合向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相应理赔手续,所得理赔款由乙方所得;七、乙方自愿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后,不得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伤赔偿事宜或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八、乙应当认真全面履行该协议的义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垫付和赔付的所有费用。”签订上述协议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理赔120,000元,甲公司向张三赔偿10,000元。
2022年9月8日,乌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乌人社工伤认(2022)32号]认定决定书,认定张三于2021年10月23日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为工伤。
张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依法撤销2022年3月23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张三作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情况下,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导致赔偿数额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张三的诉讼请求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张三张三与被告甲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甲公司上诉称,张三经过咨询考虑后,接受甲公司的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其赔偿数额不明显低于其实际的工伤赔付标准,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案中,协议是张三作为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情况下私下达成,双方在经济能力、相关法律知识和经验上存在明显差距,张三对此缺乏判断能力,导致赔偿数额显失公平。故张三申请撤销赔偿协议,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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