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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监考老师晚上喝酒不慎摔死,能获工伤赔偿吗?
网友“天涯”提问:我学校一名老师,周末时被抽调到外市进行监考。当天工作结束后,这位老师和当地的朋友一起聚餐喝酒,在返回酒店休息途中不慎摔死,请问,这算工伤吗?能否享受工伤赔偿?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位老师被派往外地监考,属于因工外出,但是其在监考结束后参加私人聚餐饮酒,在回酒店休息途中摔死,属于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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