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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 缺席审判程序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8-06 12:13:52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40次

入库编号:2025-06-1-054-003

 

王某银交通肇事案

——缺席审判程序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关键词

 

刑事 交通肇事罪 缺席审判 受审能力 精神障碍

 

基本案情

 

202192818时许,被告人王某银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某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倒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银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王某银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王某银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犯罪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审理期间,经补充鉴定,王某银无受审能力,且王某银身患严重疾病,不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沟通,无法出庭参加庭审,法院遂于202314日对本案中止审理。后法院在征得王某银近亲属同意后,于20237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缺席审理。法院为王某银指派了辩护律师,同时请王某银的近亲属参加庭审并充分发表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3711日作出(2022)苏0706刑初34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六百零五条第一款将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具体解释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情形,在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经鉴定,王某银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犯罪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身患严重疾病,不具有生活自理能力,无法进行正常的语言沟通,无法出庭受审。本案中止审理已超六个月。在王某银无法表达意愿的情况下,经其近亲属同意,法院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此外,王某银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裁判要旨

 

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缺席审判程序,需要具备实体性和程序性条件。实体性条件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缺乏受审能力,无法出庭受审;程序性条件为,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被告人无法表达意愿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或同意恢复审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一、第18条、第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605

一审: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6刑初349号刑事判决(20237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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