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律师普法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贵阳律师普法列表

贵阳律师普法

为救患病女儿,父亲代购禁药?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09-02 10:36:10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如果只有违法才能救孩子,那你会怎么做?” 这个问题直击人心,却值得每个人深思。今天要讲的案子,正是现实版的 “我不是药神”。

何某根的女儿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在长期治疗中,病友告诉她:有两种国外药物对控制癫痫效果显著。可问题是,这两种药均属于精神控制类药物,在我国未获得销售许可,国内根本不允许售卖。

为了救女儿,何某根开始寻找境外代购,帮忙购买这两类药物。服药后,女儿的病情很快好转,癫痫也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由于药物需要长期服用,何某根便持续代购。在此过程中,她结识了一群有同样需求的患儿家长,大家共同建立了互助微信群,委托何某根统一代购。

渐渐地,何某根搭建起了稳定的购药渠道,担起了 “药神” 的角色 —— 她通过邮购方式,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分散采购药品,再转寄到国内。考虑到代购过程中产生的额外支出,她会适当加价,将药品卖给群内成员。案发后统计,何某根累计收取的款项达数十万元。

很快,何某根因 “私自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 被警方查获,公安机关以 “走私、贩卖毒品罪” 将其逮捕,并交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官认为罪名不当:何某根的行为应构成 “非法经营罪”。

不过,法院同时考虑到,她买卖药品的核心目的是为癫痫患者治疗,社会危害性较小,属于 “情节轻微”,最终判决何某 “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

今天要重点解析的法律知识点的是:法院为何会更改罪名?贵州贵阳资深律师来告诉您。

其实,这两类精神药品确实具有一定成瘾性,公安机关依据毒品目录,以 “走私、贩卖毒品罪” 立案,并非没有依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出于医疗目的,非法贩卖麻醉药品或精神类药品,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只要行为目的是 “医疗治疗”,就不能认定为 “走私、贩卖毒品罪”,而应定性为 “非法经营罪”。

法律是严肃的,但也从未忽视社会危害性 —— 本案中,法院作出 “免于刑事处罚” 的判决,恰恰体现了法律应有的温度,值得一个大大的赞。

最后,再回到那个直击人心的问题:如果只有违法才能救孩子,那你会怎么做?这个问题,值得每一个人深思。

关注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让我做您身边的法律援助。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