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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撞死行凶歹徒:算犯罪还是立功?
深夜遇抢劫,歹徒持刀威胁,您一脚油门撞过去致其死亡 —— 这时候您是 “正当防卫的英雄”,还是 “涉嫌犯罪的凶手”?不少人会纠结这个问题,其实答案就藏在法律对 “防卫时机” 的界定里。贵州贵阳知名律师今天结合真实案例和法条,帮您理清这层关键关系。
两个反差案例:同样撞劫匪,判决天差地别
先看两个真实判决,结果截然不同,却藏着法律的核心逻辑:
案例 1:广东女司机撞劫匪,法院判 “无罪”
广东一名女司机被劫匪抢走 8 万元现金后,发现劫匪尚未逃离现场,立即开车追击,最终撞翻劫匪乘坐的摩托车,致其中一人死亡。
法院审理后判决:女司机无罪。理由是 —— 劫匪虽已抢得财物,但仍在现场附近,未完全脱离 “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女司机的追击撞车行为属于 “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抢劫的正当防卫”,即便造成死亡后果,也符合法律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 2:长沙出租司机撞逃犯,被判 “3 年半”
长沙一名出租车司机遭遇抢劫后,劫匪已驾车逃跑,侵害行为看似结束。但司机气不过,驾车一路追击,最终撞死逃跑的劫匪。
法院审理后判决:司机构成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半。理由是 —— 劫匪已逃离现场,抢劫行为已终止,此时司机的追击撞人不属于 “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而是 “事后防卫”,本质是用私力报复,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防卫边界。
法律拆解:《刑法》第 20 条定 “生死边界”
为什么同样是撞劫匪,结果却差这么多?关键就在于《刑法》第 20 条对 “正当防卫” 的核心界定 ——必须针对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这 4 个字是区分 “合法防卫” 和 “违法犯罪” 的关键:
1. 什么情况 “撞死人也不担责”?
若遭遇的是抢劫、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且侵害行为 “正在进行中”(比如歹徒正持刀威胁、尚未逃离现场、仍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此时为了制止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哪怕造成歹徒重伤或死亡,也属于 “特殊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更不算 “立功”,而是法律明确保护的 “合法维权行为”。
就像广东女司机案,劫匪刚抢完钱还没跑远,仍处于 “侵害后的即时持续状态”,防卫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因此无罪。
2. 什么情况 “撞死人算犯罪”?
若歹徒的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比如抢劫得手后已驾车逃离、没有继续侵害的可能),此时再追击、撞击歹徒,就属于 “事后防卫”。这种行为本质是 “私刑报复”,而非 “制止犯罪”,可能涉嫌 “故意伤害罪” 或 “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长沙出租车司机案中,劫匪已逃跑,侵害已终止,司机的追击撞人就属于 “事后防卫”,因此被定罪量刑。
核心提醒:正当防卫不是 “无限度报复”
法律鼓励公民勇敢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犯罪,但绝不允许 “以暴制暴的私刑”:
防卫的前提是 “侵害正在进行”,一旦侵害结束,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合法基础;
防卫的目的是 “制止侵害”,而非 “报复歹徒”,哪怕对方是劫匪,也不能在其失去侵害能力后再动手;
简单说:“歹徒正在行凶时制止” 是合法,“歹徒跑了再追着撞” 可能违法。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界定,本质是平衡 “公民维权权” 与 “社会秩序”—— 既不让受害者因 “不敢防卫” 而吃亏,也不让 “防卫过当” 变成新的犯罪。遇到暴力侵害时,优先保护自己,同时记住:“及时制止” 才是合法边界,“事后报复” 只会让自己从 “受害者” 变成 “违法者”。您如何看待这两起判决?欢迎说说您的观点。
您现在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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