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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好心借厕所,结果被告了?
佛山有位商家,好心让一位 70 岁老人进店借厕所,没成想老人突然猝死。家属转头就把商家告了,一开口就要 21 万,理由是 “商家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换谁遇上这事儿,不得觉得委屈?
贵州贵阳律师在线解答跟大家先捋捋经过:老人进健康中心借厕所,进去后突然出事,厕所门还反锁了。商家发现后,第一时间打了 120,还赶紧撬门救人,可惜人没救回来。结果家属直接把商家告上了法庭。
好在这次法院的判决,没让善良白费 —— 两级法院都驳回了家属的 21 万索赔请求,明确表示商家一点错都没有。
咱来掰扯下法律依据,心里也能更明白:
1、《民法典》第 1198 条确实规定商家要尽安全保障义务,但得在 “合理范围” 内。一个普通健康中心又不是医院,能做到发现异常就立刻报警、撬门救人,这已经是 “善良顶配” 了 —— 总不能要求人家 24 小时盯着厕所吧?法律从来不强人所难。
2、免费帮忙不代表 “活该背锅”。法官特意强调,商家是出于好心无偿提供便利,不能因为出了意外,就把所有责任都推给人家。法律最不鼓励的,就是 “谁惨谁有理”“出了事就讹钱”—— 这种风气绝不能惯。
还有个关键条款得提:《民法典》第 184 条,也就是咱们常说的 “好人条款”。哪怕是自愿紧急救助没成功,就算过程中不小心造成了损伤,救助者也不用担责。这就是法律给善良人的 “护身符”。
以前怕扶老人被讹,现在连借个厕所都要提心吊胆。要是善良总被这么反咬一口,以后谁还敢伸手帮忙?这次判决之所以解气,就是因为它守住了最基本的常识:善良不该被绑架,好心更不该成为无底线的代价。
想跟大家说:别因为个别糟心事就寒了心,法律永远会给愿意伸出援手的人撑腰。以后再遇到好心遭恶报的事别慌,找对法律依据,你的善良就有底气。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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