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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众筹电动车承诺难兑现,消费者维权胜诉,法院判决退款
2023 年 7 月,某科技公司在平台发起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众筹项目:参与者支付 6980 元,即可获得一辆新款电动自行车作为回报。项目页面明确标注 “本次众筹车款仅需 6980 元,所见即所得,全国均可上牌上路,为潮流出行圆梦”,公司简介中还强调,众筹车辆已按国家要求完成整车质检、3C 认证,属于新国标范围内可合法上牌的改装车款。不过,页面风险提示提及 “参与众筹是支持创意落地,非直接商品交易,因发起人能力、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众筹可能失败”。
同年 8 月,消费者小杨认为该项目可行,支付 6980 元参与众筹,满心期待收货。11 月,电动车送达后,小杨发现随车产品合格证与车辆信息不符 —— 这直接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上牌,无法合法使用。小杨多次与科技公司沟通解决问题,均未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退还 6980 元、接收电动车退货,并承担退货运费,您猜猜法院会怎么判决呢?贵州贵阳律师在线解答来告诉您吧。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双方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众筹项目属于投资行为;且平台众筹协议已明确 “众筹商品成功后无法退款”,故不同意小杨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科技公司需向小杨退还 6980 元,小杨向科技公司返还电动自行车,退货运费由科技公司承担。科技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明确核心认定:从平台规则与实际情况看,商品众筹既非买卖合同,也非合伙合同,需结合众筹时商品状态、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法律关系。本案中,科技公司在众筹页面展示车辆外观、列明参数,还承诺 “可合法上牌”,说明车辆在众筹阶段已生产完成,不存在研发失败风险;而小杨支付款项的目的是获取车辆所有权,而非追求投资回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与买卖合同相近,因商品质量引发的纠纷可参照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法院进一步指出,小杨支付 “货款” 后,科技公司作为出卖人需履行从给付义务 —— 交付与车辆匹配的产品合格证。现因合格证不符导致车辆无法上牌、无法使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小杨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货退款。最终,北京四中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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