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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偷偷给情人转钱,另一半居然要不回来?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0-23 15:22:24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婚内一方偷偷给情人转钱,另一半居然要不回来?”—— 贵州贵阳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告诉您:这是中国香港的法律规定!而在中国大陆,结果可能完全相反。两地关于婚内财产赠与的规则差异,值得每个人了解。

一、中国大陆:赠情人的钱,配偶可全额追回

在大陆,婚内财产遵循 “夫妻共同财产制”,核心规则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内一方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成果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共同处分。

赠与后果:若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情人,该行为既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也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此类赠与行为无效。

实际案例:广东揭阳曾有案例,男子婚内赠情人 95.8 万元,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判决情人全额返还财产及利息。

简言之,大陆配偶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情人全额退回钱款,维权有明确法律支撑。

二、中国香港:赠情人的钱,配偶无权干涉

香港则实行 “夫妻分别财产制”,规则与大陆截然不同:

法律依据:根据香港法例第 182 章《已婚者地位条例》,婚内双方创造的财产(含工资、经营收益、奖金等)均归各自所有,个人可独立处分,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赠与后果:既然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赠予情人,本质是行使个人财产处分权,配偶既无法以 “侵犯共同财产” 为由追责,也难以通过 “公序良俗” 主张撤销。

司法实践:中山法院曾审理涉港案件,因夫妻双方经常居所地在香港,适用香港法律,最终驳回配偶要求情人返还 43 万余元的诉求。

也就是说,在香港,婚内赠情人财产属于个人自由,配偶无权要求退回。

三、核心差异:财产归属规则决定维权结果

两地规定的本质区别,源于财产制度的不同:

 

维度

中国大陆

中国香港

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分别财产制

处分权限

需双方共同同意

个人可独立处分

配偶维权依据

侵犯共有权 + 违背公序良俗

无直接法律依据

赠与追回结果

可全额追回

无权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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