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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婚内一方偷偷给情人转钱,另一半居然要不回来?
“婚内一方偷偷给情人转钱,另一半居然要不回来?”—— 贵州贵阳夫妻共同财产律师告诉您:这是中国香港的法律规定!而在中国大陆,结果可能完全相反。两地关于婚内财产赠与的规则差异,值得每个人了解。
一、中国大陆:赠情人的钱,配偶可全额追回
在大陆,婚内财产遵循 “夫妻共同财产制”,核心规则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婚内一方的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成果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共同处分。
赠与后果:若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予情人,该行为既侵犯了配偶的财产共有权,也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 153 条,此类赠与行为无效。
实际案例:广东揭阳曾有案例,男子婚内赠情人 95.8 万元,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判决情人全额返还财产及利息。
简言之,大陆配偶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情人全额退回钱款,维权有明确法律支撑。
二、中国香港:赠情人的钱,配偶无权干涉
香港则实行 “夫妻分别财产制”,规则与大陆截然不同:
法律依据:根据香港法例第 182 章《已婚者地位条例》,婚内双方创造的财产(含工资、经营收益、奖金等)均归各自所有,个人可独立处分,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赠与后果:既然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一方将自己的财产赠予情人,本质是行使个人财产处分权,配偶既无法以 “侵犯共同财产” 为由追责,也难以通过 “公序良俗” 主张撤销。
司法实践:中山法院曾审理涉港案件,因夫妻双方经常居所地在香港,适用香港法律,最终驳回配偶要求情人返还 43 万余元的诉求。
也就是说,在香港,婚内赠情人财产属于个人自由,配偶无权要求退回。
三、核心差异:财产归属规则决定维权结果
两地规定的本质区别,源于财产制度的不同:
维度 | 中国大陆 | 中国香港 |
财产制度 | 夫妻共同财产制 | 夫妻分别财产制 |
处分权限 | 需双方共同同意 | 个人可独立处分 |
配偶维权依据 | 侵犯共有权 + 违背公序良俗 | 无直接法律依据 |
赠与追回结果 | 可全额追回 | 无权要求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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