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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为农民工讨薪被判 10 年?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0-23 15:24:59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农民工讨薪难,帮讨薪的律师竟获刑”——2024 年 12 月 20 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对女律师高某芳代理农民工讨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高某芳因被控 “虚假诉讼罪”,获刑 10 年,其当庭表示上诉。这一判决引发公众疑问:为何为农民工维权会触犯法律?案件争议焦点何在?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法院认定

据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获取的岱岳区法院刑事判决书,法院对案件的核心认定如下:

1、关键事实否定:法院认定,高某芳明知 “农民工工资已付清”,且不存在包工头李某、陈某 “垫付农民工工资” 的情况,二人也无向州电建筑公司 “追偿农民工工资” 的权利;

2、另案已解决:包工头李某未被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本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

3、定罪依据:法院认为,高某芳与另外两名被告人(疑似包工头李某、陈某)的行为,共同构成 “虚假诉讼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二、贵州律师对判决的三点核心观点

针对此判决,贵州律师结合现有信息(注:未查阅完整判决书及案卷),从法律逻辑角度发表观点:

1. 判决是否合法?关键看 “授权委托书” 真实性

贵州律师认为,判断判决是否于法有据,核心在于 “77 份民事判决书对应的农民工,是否真实出具了授权委托书”:

若农民工未出具任何授权委托书,是高某芳与包工头李某、陈某共同伪造起诉材料(含虚假授权),则判决合法,对三人定罪有据;

若农民工确实签署了起诉状,且真实向高某芳出具了出庭授权委托书,则意味着维权行为是农民工真实意愿,判决存在错误。

2. 若判决错误,二审如何争取改判?

贵州律师提出,若案件存在上述 “授权真实” 的情形,二审可从两大方向辩护,主张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

第一,质疑 “主观知情” 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 “高某芳明知农民工工资已付清”,但需关键证据证明 “高某芳在主观层面确已知晓该事实”—— 若无直接证据,仅靠推定无法认定 “主观故意”;

第二,区分 “内部民事关系与外部连带责任”:即使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了款项,这属于 “包工头与农民工的内部民事行为”,既未对外公示,也未明确免除总承包方(州电建筑公司)的法定连带责任。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是其法定诉讼权利,判决支持连带责任也有法律依据;后续农民工若通过执行拿到款项,再向包工头退回多收部分,属于民事追偿范畴,与 “虚假诉讼” 无关 —— 一审以此认定高某芳犯罪,于法无据。

3. 观点前提:基于现有信息,行使监督建议权

贵州律师特别说明:因未查阅完整判决书及案卷材料,上述观点仅基于公开新闻报道及相关信息,目的是行使公民法定的监督建议权。最终需以办案单位掌握的全案证据为准,核心诉求是 “杜绝冤假错案,有罪则担,无罪释放”。

三、案件背后的追问

此案的核心争议,早已超出个案本身 —— 当律师为弱势群体(农民工)维权时,如何界定 “合法维权” 与 “虚假诉讼”?若为讨薪的维权行为动辄被定罪,未来还有多少律师敢挺身而出,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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