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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效力问题分析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0-30 10:56:40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一、案例背景

李某母某结婚一年,在外人眼中婚姻幸福美满,李某此前也从未怀疑过母某的健康状况。直到某日,李某在家整理物品时,意外发现了母某的医院诊断报告 —— 报告显示母某患有晚期肺癌,且病情已严重到医生明确表示治疗效果甚微的程度。

李某崩溃的是,自结婚前到婚后,母某始终隐瞒这一病情:婚前未告知自己的患病事实,婚后也未透露正在接受治疗的情况,仅通过表面正常的状态掩盖真实健康状况。这种隐瞒给李某带来巨大的心理与情感压力,也让她对两人未来的婚姻生活产生根本质疑,最终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二、法院判决逻辑与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母某的行为符合《民法典》中 “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的法定情形,最终裁定撤销双方婚姻,核心判定理由如下:

“重大疾病” 的认定母某所患的晚期肺癌属于无法治愈、且对婚姻生活产生根本性影响的疾病,完全符合《民法典》第 1053 条规定的 “重大疾病” 标准(该条款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知情权与欺诈的界定:婚姻关系的成立以双方 “充分了解与信任” 为基础,母某婚前隐瞒关键健康信息,直接侵犯了李某的婚姻知情权。若李某婚前知晓母某患晚期肺癌的事实,极有可能不会选择结婚,因此母某的隐瞒行为构成婚姻中的欺诈。

婚姻效力的核心影响:晚期肺癌不仅严重威胁母某的生命健康,还会对夫妻共同生活规划、家庭责任承担等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破坏了婚姻存续的基本前提,符合 “撤销婚姻” 的法定条件。

三、案例启示与法律提示

诚信是婚姻的基石:《民法典》第 1043 条明确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而坦诚告知重大健康状况是婚姻诚信的重要体现。隐瞒重大疾病不仅违背道德,更违反法律规定。

婚前健康沟通的必要性:婚前除了了解对方性格、价值观,更应主动沟通健康状况,必要时可通过婚前体检进一步确认;若存在可能影响婚姻的重大疾病,需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因隐瞒引发法律纠纷。

权利救济途径:若婚后发现配偶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法律上视为双方自始没有婚姻关系,可依法主张相关权益(如财产返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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