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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房产贬值情况下的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分析
一、案例背景
唐某与王某结婚 10 年,婚后二人共同贷款购置一套房产。购房时恰逢房价高位,房屋市值约 500 万元,因此双方选择了较高比例的贷款。后续受经济环境影响,房产市场低迷,待二人决定离婚时,该房屋市值已跌至 350 万元,由此引发财产分割争议。
二、双方争议焦点
唐某的主张:认为应按购房时 500 万元的房屋价值分割,理由是买房为夫妻共同决策,双方均有付出,应按初始价值分配以体现 “贡献对等”,主张自身应获得更多份额。
王某的主张:认为房屋已实际贬值,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应随资产现状调整,需按离婚时 350 万元的市值分割,反对按历史高价计算。
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最终选择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注:二人婚前未签订财产协议,无特殊约定)。
三、法院判决结果与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裁定: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350 万元)进行均等分割,唐某与王某各分得 175 万元。判决核心依据及逻辑如下:
法律条款支撑:根据《民法典》第 1087 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款明确财产分割需结合 “财产具体情况”,而非仅依据历史价值。
判决逻辑:法院认为,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应以分割时的实际状态为准 —— 市场波动导致的贬值属于客观事实,需纳入财产分割的考量范围。同时,在双方无特殊贡献差异(如无一方单独多出资、多还贷等情形)的前提下,需遵循 “平等分割” 的基本原则,兼顾公平性与资产现状,故未支持按购房时高价分割的主张。
四、实务建议
提前做好财产规划:针对房产等大额资产,建议婚前或婚内签订财产协议,明确 “资产价值计算方式”“分割规则” 等内容,避免后续因市场波动产生争议。
理性应对离婚财产分割:若已面临离婚,需客观看待资产市值变化(包括增值、贬值),以分割时的实际价值为基础协商,避免因执念 “历史价值” 导致纠纷升级。
借助专业协助:涉及复杂房产分割(如含高额贷款、产权登记特殊等情形)时,可咨询律师或资产评估机构,结合法律规定与资产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尊重对方权益,争取达成双方认可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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