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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费平摊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1-13 14:45:11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刘某与李某曾是夫妻,2003 年 6 月女儿小李出生。2019 年 9 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李随母亲刘某生活,父亲李某自 2019 年 10 月起每月支付 1000 元抚养费至孩子参加工作;小李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2024 年 7 月,已成年的小李收到新加坡某大学录取通知书,决定出国留学。就未来 3 年共计 54 万元的留学及生活费承担问题,刘某与李某产生争议。刘某认为,按离婚协议约定,李某应承担该笔费用的一半;李某则辩称,小李已 21 岁、大专毕业,具备独立生活能力,自己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且此前大额教育、医疗费用均按约定分摊,已尽抚养义务,加之自身经济条件有限且不赞同留学,故拒绝承担该笔费用。

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将争议焦点锁定为 “李某是否需按离婚协议约定承担 54 万元留学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负有抚养义务,而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特指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

法院认为,小李已 21 周岁、大专毕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超出法定抚养义务范围;留学费用属于非强制性教育支出,且数额巨大,离婚协议中 “大额支出各半承担” 的条款需以 “费用必要合理、双方协商一致” 为前提,而李某明确反对小李出国留学,故该笔费用不应由其承担。此外,协议中 “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参加工作” 的约定,应理解为 “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小李目前已符合该条件,李某的抚养义务已适当履行。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大家觉得这种情形下,小李的留学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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