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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款能够与保险的赔偿金相互抵消吗?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5-11-13 14:46:59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张某是一名货运工人,2019 年春天入职某快运公司,不料仅工作一个月,便在搬货时意外受伤,随后住院治疗。期间,快运公司为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受伤后,张某的生活陷入困境,工伤认定与伤残鉴定流程耗时良久:2021 年 3 月,工伤认定结果正式出具;2022 年 11 月,他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医生告知其日后无法再从事重体力劳动,这对以体力谋生的张某来说无疑是沉重打击。

2023 年 6 月,张某拄着拐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赔偿其工伤相关损失。但快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同时提出一项额外主张:公司曾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已向张某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9 万元、附加医疗险 3 万元、住院津贴 3300 元,合计 12 万余元。公司认为,医疗费系自身垫付,保险赔偿金应抵扣工伤保险赔偿,且要求张某返还全部 12 万元。

张某对此表示不解:“这商业保险是公司给员工的保障福利,凭啥要我返还?” 他坚持意外险赔偿金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就 “垫付款与保险赔偿金能否抵消” 陷入激烈争议。

法院审理后明确: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法定责任,目的是为工伤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与医疗救助,商业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替代该法定义务,也无法免除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关于费用抵扣,公司要求用意外险赔偿金抵消工伤保险赔偿,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劳动者伤残损失的合理弥补原则,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垫付的 3 万元医疗费,因保险公司已向张某赔付对应附加医疗险,张某需向公司返还该笔垫付款。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港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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