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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2024 年 1 月 3 日下午 5 点放学时段,12 岁的六年级学生小赵从教学楼四楼教室下楼,行至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不慎从台阶摔倒,牙齿磕撞墙面导致右上门牙折断,同时伴随唇挫伤、擦伤。班主任发现后,立即联系家长并陪同前往医院就诊,医疗费用共计 600 余元,医生建议小赵 18 周岁后进行牙桩冠修复。
次日,学校经现场调查出具情况说明,明确事发经过及校方及时处置的情况,班主任与小赵父母均签字确认。但小赵家长认为,学校在放学时段未安排老师在教室到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 8 万元,并由学校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学校辩称:小赵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行注意上下楼梯安全,其受伤系自身疏忽所致,与学校无关;且校方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您猜猜法院怎么判决呢?贵州律师来告诉您吧。
法院审理期间开展了全面调查:一方面核实学校安全教育记录,确认小赵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每周均有安全卫生教育专题记载,2023-2024 学年第一学期多次强调 “楼梯间不打闹、按序行走” 等规范;另一方面采用 VR 3D 立体成像技术进行现场勘验,完整还原事发场景,并邀请少年家事专家库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与庭审,当庭播放 VR 现场视频。勘验结果显示,事发楼梯间虽无监控,但设有清晰的黄黑上下行分界线,台阶及墙面多处张贴 “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 等提示,地面印有 “文明礼让、有序通行” 字样,设施无安全缺陷。
法院最终认定:学校已通过常态化安全教育履行教育职责,事发后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经过,尽到管理义务;小赵受伤并非校园设施缺陷导致,且其监护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教育管理失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赵家长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明确,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若已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且学生受伤系自身过错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校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提醒家长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引导,家校协同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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