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贵阳律师普法
离婚协议约定20年免费居住,前夫私闯装摄像头,女方索赔96万租金却败诉?
离婚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前夫要免费提供住房20年,可真当对方反悔私闯、甚至企图安装摄像头监视时,女方愤而起诉索要96万租金,却被法院无情驳回。这样的结果,不仅让当事人大喊不公,也颠覆了不少人的固有认知——明明是男方有错在先,女方索赔为何会败诉?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其实把很多人签署离婚协议时的共性漏洞,暴露得明明白白。
故事的主角是王女士和刘先生。两人离婚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刘先生需免费为王女士提供住房,期限长达20年。这份约定本应是王女士离婚后的生活保障,可没过多久,刘先生就反悔了。一天,他未经王女士同意,直接私闯了这套约定好的住房,甚至还打算安装摄像头。
突如其来的侵犯让王女士怒不可遏,她认为刘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离婚协议,破坏了自己的居住安宁。于是,王女士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先生支付96万元的租金——既然对方毁约,自己没法安心居住,自然需要租房度日,这笔租金理应由违约方承担。
庭审现场,王女士情绪激动地控诉:“他未经同意就闯进我的住房,还想装摄像头监视我,凭什么不能要租金?我现在根本没法住,只能出去租房!”在场不少人也觉得,男方违约在先,女方索要租金天经地义。可法院的判决,却给所有人浇了一盆冷水: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什么会这样?贵州贵阳律师咨询来告诉您吧。
其实法院的判决并非“偏袒”男方,而是严格按照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判断,核心问题恰恰出在王女士的维权方式,以及离婚协议本身的条款漏洞上。
第一个关键原因:王女士跳过了协议约定的核心义务。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只有在“房子不能住了”的情况下,王女士需先要求刘先生提供同等条件的住房,若刘先生无法履行该义务,才需要支付租金作为违约金。也就是说,“先要求换房,再索赔租金”是协议约定的必经流程。而王女士在遭遇私闯后,并未先要求刘先生更换一套无人打扰的住房,而是直接起诉索要租金,完全违背了协议约定的履行顺序,法院自然无法支持她的诉求。
或许有人会疑问:男方私闯民宅、侵犯居住权,难道不算过错吗?当然算。但这并不意味着王女士可以直接跳过约定流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依据协议要求刘先生解决居住问题,比如更换一套不会被他打扰的住房;若刘先生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王女士再据此主张违约金(租金),这样才符合协议约定和法律逻辑。
第二个关键原因:协议中“允许安装摄像头”的无效条款,不影响整体协议的效力。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协议中约定允许安装摄像头,明显侵犯了个人隐私,属于无效条款,既然条款无效,那整个居住权协议是不是就不算数了?其实不然。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某一条款无效,并不代表整个合同无效。“允许安装摄像头”这一条款因侵犯隐私无效,仅意味着刘先生不能依据该条款安装摄像头,但整个“免费居住20年、先换房后赔租金”的租住协议依然有效,王女士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推翻协议约定的履行顺序。
简单来说,刘先生的过错是“私闯住房、企图侵犯隐私”,针对这一过错,王女士可以主张的权利是“禁止刘先生再次进入住房”“追究其侵犯隐私权的责任”;而不是直接放弃居住权,跳过约定流程索要租金。两者的维权逻辑和法律依据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这起案例给所有准备离婚的人敲响了警钟:离婚协议绝非“随便写写”的文件,尤其是涉及居住权、财产分割等核心权益的条款,必须做到“字字严谨”。首先,要明确约定“禁止事项”,比如明确写明“男方不得未经同意进入女方居住的房屋”“不得安装任何监视设备”等,避免后续出现类似的隐私侵犯问题;其次,要清晰列明“违约责任及履行步骤”,比如约定“若一方违反居住权约定,另一方需先书面催告其限期整改(如换房、停止侵权),逾期未整改的,需支付XX金额的租金/违约金”,明确权利主张的流程和条件;最后,所有条款都要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类似“允许安装摄像头”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无效条款,同时也要确保条款之间逻辑通顺,没有歧义。
离婚本身就涉及诸多权益的分割和义务的约定,一份严谨、完善的离婚协议,是避免后续纠纷的关键。别等到权益受损才追悔莫及,提前厘清条款、明确权责,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您现在记住了吗?
关注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让我做您身边的法律援助。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2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