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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认?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0-10 09:33:33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中国法院2023年年度案例给出参考性意见)

法律规范对让与担保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实践中法官倾向于参照适用质押、留置的权利主张诉讼时效起算方法或者在债务未清偿情形下从债务人要求解除让与担保合同时起算让与担保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

让与担保的作用在于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对让与担保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受偿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亦是如此。质押、留置担保,因债权人实际占有质物、留置物,只要占有状态没有发生变化,质物、留置物对债权实现就能起到持续的、实质的担保作用,能够促成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持续中断;但如果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主张返还质物或留置物,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从而参照质权、留置权的处理方式,债权人主张让与担保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要求返还让与担保不动产时开始起算,更为合适。

解除让与担保合同的成就条件是债务人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当解除条件未成就时,债务人行使让与担保合同解除权,债权人会基于该解除权行使造成权利受损,债权人享有因解除让与担保行为而产生要求实现解除条件的请求权,让与担保权利主张的诉讼时效从此起算。在债务人未完全履行债务或是要求解除让与担保合同前,债权人主张让与担保权利的诉讼时效并未具备启动计算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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