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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对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定,旨在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顾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失踪,既不影响人身关系(如配偶、子女关系),也不影响财产关系,仅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
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该自然人失去音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算。
2、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自然人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机构无权决定。利害关系人应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之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之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影响财产关系,也不影响与其人身关系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仅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