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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普法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行为效力如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人实施的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结合上述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职业放贷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是主体要件。职业放贷行为人应当是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二是经营性要件。职业放贷行为是以放贷为业的行为,具有经营性、营利性。实践中,通常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或者实际利率的高低来判定放贷行为的营利性。
三是反复性要件。同一出借人或者关联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实践中,有的以《非法放贷的意见》第1条规定的二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10次以上为标准,有的自行探索标准,例如二年内提起5件、6件或者10件民间借贷诉讼案件都曾作为认定职业放贷行为的标准。
四是出借对象要件。职业放贷的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的借款人,但哪些主体属于特定借款人,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向近亲属出借款项不属于向不特定主体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