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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1-07 14:18:32 分类:贵阳合同普法 浏览:1次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成立的过程,有别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结果。合同的生效,则是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对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评价,确定合同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情形。

合同订立的最主要的方式是“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换言之,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自己除履约外别无选择的境地。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的生效时间:

(1)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要约内容的时候生效。

(2)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如果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系统用以接收数据电文,则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如果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方式包括明示、默示和沉默。承诺一旦作出并且到达要约人,则合同成立。

承诺应当满足以下特征:

(1)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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