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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合同律师关于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2-28 10:54:02 分类:贵阳合同普法 浏览:1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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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财产应当收回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恶意串通合同的,属于合同违法行为。

 第一:当事人双方处于故意的;因恶意串通成立,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的。

 第二:恶意串通的合同我为牟利非法利益: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个非法利益的形式可以通过很多种比如:招投标,在商品买卖中都能非法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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