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合同普法

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我们贵阳合同普法列表

贵阳合同普法

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点?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4-01 17:17:57 分类:贵阳合同普法 浏览:1次

1、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2、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5、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6、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