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交通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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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抢救伤者的费用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0-12-24 11:16:49 分类:贵阳交通普法 浏览:162次

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抢救伤者的费用

 在发生交通时候后,有部分人员会受伤,有的时候严重的伤者急需医院的抢救治疗。如果不治疗就会有生命危险,但是交通事故没有处理完结,事故也没有进行认定,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哪一方出费用医治呢。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谁出医疗费这个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能应为没有交抢救费而拖延治疗,肇事车辆如果由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内的范围支付抢救费用,未参加机动车保险的,在事故中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先行垫付部分费用或者全部费用,垫付后应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 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医疗机构应道及时抢救,保护交通事故人员的生命健康,减少交通事故损失。

  2. 保险公司在责任的限额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3. 肇事者逃逸的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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