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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普法
与军人订婚后解除婚约拒还彩礼,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案件详情
王甲系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经媒人介绍与王乙相识,后二人发展为恋爱关系。2021年9月,双方订婚,王甲依当地习俗向王乙母亲赵某给付16.6万元订婚礼金,并为刘乙购置了一辆价值近30万元的车辆,这份厚重的付出承载着他对未来婚姻生活的美好憧憬与对王乙的深切爱意。
然而,后续王乙突然提出不愿继续交往,双方解除婚约。这场变故彻底击碎了王甲的美好期许,更让他心寒的是,解除婚约后,王乙及其家人仅同意退还那辆近30万元的车辆,对16.6万元彩礼却坚决拒绝返还。
要知道,王甲家庭经济条件普通,16.6万元彩礼对其家庭而言是笔沉重负担——不仅掏空了家中积蓄,更让肩负训练、任务压力的王甲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思前想后,王甲未选择沉默,将王乙、王乙父亲王炳、母亲赵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慎审理,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民间习俗由男方婚前给付女方的贵重财物及礼金。本案中,王甲与王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认定王甲给付的16.6万元订婚礼金属彩礼范畴,王甲要求返还的诉求合法合理,最终判决王乙、王炳、赵某共同向王甲返还彩礼16.6万元。这份判决如一束光,驱散了王甲心中的阴霾。判决生效后,在法院督促下,王乙一方已将16.6万元彩礼足额返还给王甲。
贵州贵阳婚姻律师告诉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法律的刚性要求,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大家觉得这16.6万元彩礼应当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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