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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婚姻普法
结婚不到两个月就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35万元彩礼,您觉得应该返还吗?
结婚不到两个月就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35万元彩礼,您觉得应该返还吗?
事发在广东珠海,男方在婚前就支付给女方35万元彩礼,谁知道结婚不到两个月,两个人感情就开始出现破裂,从分居起诉到离婚,男方认为女方应当全额返还彩礼,女方认为彩礼是男方自愿给与的,并且两个人结婚期间确实有共同生活,所以不需要返还彩礼给男方,后来经过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结婚不到两个月就分居,之后也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育有子女,不能认为两个人之间存在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也还没有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所以不能认为有共同的生活,最终判决女方合适返还10万元彩礼,有人说道:“觉得这个判决不合理,反而纵容了违法现象,例如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职业婚骗的现象,女方拿到巨额的彩礼后,就会以各种借口来编制矛盾,最后离婚收场,从而达到骗婚取财的目的”,您觉得女方应该退多少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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