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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超员型危险驾驶罪判例 贵阳交通律师

作者:互联网 时间:2021-03-16 10:08:22 分类:媒体报道 浏览:4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从事旅事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这里的“旅客运输”,不仅仅是指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用客车运送旅客的道路客运活动,也包括用货车运输旅客严重超员的行为。用货车运送旅客,超出车辆的设计使用目的,更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且会加大伤亡后果,危害更大,是危险驾驶罪应予以惩罚的行为。


货车超员型危险驾驶罪判例

 

目录

 

一、货车载运务工人员超员危险驾驶案[(2019)甘0723刑初9号,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二、韩洪月驾驶报废货车超员危险驾驶案[(2019)鲁1721刑初168号,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三、车主、驾驶人货车超员共同犯罪危险驾驶案[(2019)云0328刑初137号,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四、货车严重超员驾驶人、管理人共同犯罪危险驾驶案[(2019)豫0803刑初61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五、未取得旅客运输许可或相关资质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2018)甘0725刑初77号,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六、方某甲货车超员危险驾驶案[(2019)苏0205刑初15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一、货车载运务工人员超员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柳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所有的×××号轻型普通货车拉运务工人员,行驶至临泽县沙柳路9KM处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依法查获,经检查×××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核定载客4人,实际载客13人,其中驾驶室乘坐5人,车厢内乘坐8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身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运输货车严重超员的危害性很大,超员会导致车辆超出其使用目的和设计安全性范围,增加行车的不稳定性,存在诸多不安全的危险因素,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且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只要机动车严重超员,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判决考虑了货车载运务工人员严重超员的危害性,明确传递了只要机动车严重超员,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无论是否向乘车人收取费用,都应当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二、韩洪月驾驶报废货车超员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0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韩洪月驾驶浙D×××××号轻型货车沿曹县迎宾大道由东向南转弯行驶至曹县处,涉嫌驾驶报废货运车辆并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核对,该货运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核载3人,实载25人,严重超载。审理期间,被告人韩洪月自愿退出违法所得450元,预交罚金2500元。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洪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韩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车主、驾驶人货车超员共同犯罪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被告人冯鲜艳雇佣被告人缪先章驾驶云D×××××号重型封闭货车往返宣威田坝与昆明新螺狮湾之间跑运输,并放任教唆被告人缪先章超员驾驶。2019年6月11日18时40分,被告人缪先章驾驶云D×××××号重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沪昆高速2200公里600米处时,因实施驾驶货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人数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曲胜高速交巡警大队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缪先章驾驶云D×××××重型封闭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核载6人,实载17人(其中驾驶员1人,乘客16人),超员率达183.3%,被告人缪先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冯鲜艳于2019年6月12日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法院认为,驾驶人缪先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公路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冯鲜艳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放任并教唆驾驶人缪先章实施超过额定乘客载客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缪先章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冯鲜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先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冯鲜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典型意义】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货车严重超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依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四、货车严重超员驾驶人、管理人共同犯罪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文龙驾驶使用性质为货运的豫A×××××轻型厢式货车经晋新高速公路焦作向晋城方向行驶,行驶至豫晋界检查站时,因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核实,该轻型厢式货车核定载人数6人,实际载人数16人,经调查,豫A×××××轻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王心义对该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负有直接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文龙驾驶普通货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王心义对超员载客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二被告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文龙驾驶普通货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王心义对超员载客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文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王心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图片


五、未取得旅客运输许可或相关资质不影响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2日18时许,在山丹县东乐镇北滩施工的北京送变电公司昌吉-古泉项目部打工的被告人何某,驾驶核定载人数3人的晋MU×××号"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拉载工地14位职工,其中驾驶室乘坐3人,车厢内乘坐11人。由北向南行至国道312线2584KM与X224线交叉路口中国石油东乐加油站附近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查获。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用货车载人超员不构成犯罪,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属于轻型自卸货车,不是客运车辆。事发当天下雨,所以被告人用货车拉运工人回住所。根据法律规定,货车可以载三至五人。被告人用货车拉人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货车载人属于犯罪行为,用货运车辆载人是违法行为。综上,被告人何某驾驶货运车辆载人并不是违法行为,法律也没有把货运车辆载人纳入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货车超过额定人员载客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法律规定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包括需要具备营运资格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以及其他从事旅客运输的微型面包车等非营运客车。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还有一些未取得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甚至还有货车违反规定载人、甚至拖拉机载人的。但是,未取得许可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要是从事了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运输货车严重超员的危害性很大,超员会导致车辆超出其使用目的和设计安全性范围,增加行车的不稳定性,存在诸多不安全的危险因素。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且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只要机动车严重超员,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当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综上,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危险驾驶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未取得旅客运输许可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


  六、方某甲货车超员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9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方某甲驾驶核定载客人数为6人的皖P×××××号重型厢式货车,载客16人,从常熟招商城驶出,行驶至京沪高速北京方向1109公里处时,因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与严平驾驶的苏M×××××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擦。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驾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方某甲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怕超员被警察发现,故将大部分乘客留在应急车道上,本院认为方某甲为逃避处罚而将大部分乘客留在应急车道,该行为缺乏自首的自动性,不宜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甲并非从事旅客运输,而从事货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证人证言及方某甲的供述,方某甲实际上从事旅客运输,方某甲明知其驾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却将车辆擅自改装从事客运运输,并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故本院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判决被告人方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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