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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伤争议,职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问
哪些工伤争议,职工可以申请行政
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因此,职工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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