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新闻资讯
2025.9最新判例:迟到、早退不影响“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
劳动者未遵守劳动纪律而迟到或早退的,并不能改变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上下班途中”这一根本客观事实,迟到或早退属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范畴,用人单位可依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而不应与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相混淆,《工伤保险条例》亦未将迟到或早退规定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故劳动者发生事故时是否迟到不影响对其进行工伤认定。
【裁判文书】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辽行申5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区政府区长。
原审第三人:毕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再审申请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沈北新区人社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沈北新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毕某工伤保险资格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1行终10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处在其上班迟到期间,是不争的事实,该时间不属于法院规定的“合理时间内”,第三人亦无合理迟到事由,因此该行为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具体到本案中,因事发当日系毕某单位工作日,案涉交通事故确系发生在毕某前往单位的上班途中,毕某系以上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及合理路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且经交警认定毕某无责,故毕某符合上述法规规定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关于某公司主张毕某因迟到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劳动者未遵守劳动纪律而迟到或早退的,并不能改变劳动者发生事故时处于“上下班途中”这一根本客观事实,迟到或早退属于企业内部行政管理范畴,用人单位可依内部规章制度予以处理,而不应与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相混淆,《工伤保险条例》亦未将迟到或早退规定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故毕某发生事故时是否迟到不影响对其进行工伤认定。沈北新区人社局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毕某予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沈北新区政府作出的涉案维持复议决定,结论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原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再审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蕊
审 判 员 闫劲松
审 判 员 曹 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丹凤
书 记 员 王晓城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法务之家、网络、工伤通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2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