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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拖拉未签合同,公司要付二倍工资吗?-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05-27 09:38:20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2次

潘某与某电子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应配合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潘某2018年4月13日入职某电子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首次要求与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潘某通过微信回复公司人事专员“不在厦门”“周一吧”“对劳动合同有几个疑问点”“给点时间编辑”等,要求修改合同但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直至2019年3月潘某离职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9年3月,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案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一、二审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11月8日,公司未提出与潘某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支付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2018年11月9日后,公司要求与潘某签订书面合同,但潘某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不愿按公司提供的合同样本,故双方未能如期签订书面合同。


此后至2019年3月27日,潘某未向公司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其主张曾口头向公司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证据不充分,公司后续也仍有与潘某签订书面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证据显示公司未与潘某签订书面合同系公司有意为之,或者存在其他妨碍书面合同签订的行为。故自2018年11月9日之后,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可归责于公司,公司无需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的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应向潘某支付2018年5月13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双方的权益保障,故劳动合同法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强制性义务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但是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订立和生效,如果用人单位有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拒绝或拖延签订,则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愿也无法实现。故劳动者应积极配合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


倘若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权利义务悬而不决,无益于规范和谐的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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