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企业动态新闻资讯列表

新闻资讯

入赘协议约定任意一方悔婚都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有效吗?-贵阳知名律师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1-12-08 16:17:26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50次
争议焦点

甲男与乙女签订的《甲男入赘乙女家订婚协议》系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而建立的婚约。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系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甲男依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主张乙女赔偿损失,于法无据。
基本案情

甲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女赔偿其损失20万元;诉讼费由乙女负担。

甲男与乙女于201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甲男入赘乙女家,双方及家长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了《甲男入赘乙女家订婚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男女双方任意一方悔婚,都各向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整(壹拾万元)注:男女双方要遵守道德、互相尊重,如男方婚后有不洁、不轨损害家庭和谐等行为,责任自负,女方即有权将其逐出家门,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如女方有以上行为加倍补偿男方损失。”

该协议签订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甲男于2019年4月22日起诉与乙女离婚。2019年5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9)陕0124民初150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离婚。甲男以离婚案件中未处理乙女悔婚应赔偿甲男损失20万元一事将乙女起诉至法院。

乙女在提交答辩状时通过一审法院转交甲男戒指1枚,甲男母亲已经领取。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立案时为合同纠纷,甲男与乙女签订的《甲男入赘乙女家订婚协议》系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的目的建立的婚约,案由确定为婚约财产纠纷较为适宜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是基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是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甲男以此要求乙女承担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乙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甲男所提供证据的质证、对事实抗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甲男要求被告乙女赔偿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甲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乙女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错误,本案应系合同纠纷。乙女一审未到庭答辩,庭审后给其转交答辩状程序错误。乙女悔婚不尽忠实义务事实存在,一审判决驳回其的诉讼请求错误。

乙女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已经(2019)陕0124民初150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甲男与乙女签订的《甲男入赘乙女家订婚协议》系双方为结婚及婚后共同生活,确保家庭和谐稳定而建立的婚约。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系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甲男依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主张乙女赔偿损失,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甲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陕01民终13697号

新闻资讯仅用于公益普法,贵在分享,文章来源丽姐说法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点击通知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