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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分享的案例是票据追索权案--持票人权益维护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3-10-23 09:23:46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在这个案件中,律所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经验。他们深入研究了案情,分析了各种证据和法律条款,制定了全面的诉讼策略。

基本案情:

昆明远涵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2张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均为50000元,汇票到期日期均为2022年2月16日,出票人均为某卓公司,收款人均为某鸿公司,保证人均为某光城公司,承兑人均为某卓公司。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昆明远涵某公司提示付款,但承兑人未能支付票据款项,导致昆明远涵某公司票据权利无法实现。

法律知识诠释: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持票人取得拒付证明后,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并且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向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可以发生中断。对于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即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本案中昆明远涵某公司在涉案两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向承兑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由于昆明远涵某公司逾期提示付款,因此即使在能拿出拒付证明的情况下,也丧失了对前手某鸿公司的追索权。另外,保证人没有与昆明远涵某公司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昆明远涵某公司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某光城公司请求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某光城公司不需要在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某卓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昆明远涵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8日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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