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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指哪些?作为证据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5-07 10:15:15 分类:贵阳律师普法 浏览:1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比如说如果想将微信聊天记录或电子照片作为证据使用,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打印出来或是手机截图保存后作为证据提交的不属于原始载体,使用当事人应当保存相关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而且要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

同时,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象就是案件当事人,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知道对方电话号码,可以在微信的添加用户框内输入该手机号,搜索结果会出现一个微信用户;如果对方的微信已绑定了该电话号码,即使该用户更改过微信号,搜索的结果也是相同的。这就可以确定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记得对查询的全过程进行录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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