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交通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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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作者:网站文章发布员 时间:2024-05-07 10:20:53 分类:贵阳交通普法 浏览:1次

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做区别,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在高等级公路及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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