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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交通普法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时要如何救济?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中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子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因此,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办单位或者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