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当前位置: 首页 判决案例交通事故列表

交通事故

柏**诉雷**等人交通机动车事故- 诚合胜诉案例

作者:玄 时间:2024-07-10 13:33:25 分类:交通事故 浏览:1次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01 民终 5314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 5 7 日出生,布依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 12 6 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4)黔 0102 民初 56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于 20246 17 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及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自愿于2024 7 1 日以前赔付*各项损失共计 153876.37 元;

 

 

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自愿于2024 7 1 日以前支付** 3991.45 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 2328 元,由**负担 1709 元,由*负担 619 元(此款*已预交,**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

 

联系我们
  • 公司名字: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 服务热线:18786609287
  • 传真:17785809961
  •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3号国艺大厦16楼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