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
-
法律咨询
-
法律援助
-
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柏**诉雷**等人交通机动车事故- 诚合胜诉案例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黔 01 民终 5314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健,男,1973 年 5 月 7 日出生,布依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男,1956 年 12 月 6 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柏*健、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4)黔 0102 民初 56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于 2024年 6 月 17 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柏*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及被上诉人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柏*健、雷**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自愿于2024 年 7 月 1 日以前赔付柏*健各项损失共计 153876.37 元;
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自愿于2024 年 7 月 1 日以前支付雷** 3991.45 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 2328 元,由雷**负担 1709 元,由柏*健负担 619 元(此款柏*健已预交,雷**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柏*健);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衷 **
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