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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债务普法
贵阳律师关于侵权责任主体范围
三、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编根据民法典编纂体系考虑删除了《侵权责任法》关于民事权利的列举规定,仅规定了“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有关民事权利部分在总则编中已有专章规定,在此并未列举。同时,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表述也为本条中的“民事权益”所涵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