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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恶意侵权伪造证据,法院: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李鬼”恶意侵权伪造证据,法院: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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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牙膏遭遇“李鬼”,宣传中被刻意“搭便车”,侵权方还伪造证据妄图蒙混过关。面对恶劣侵权行径,法院如何亮剑?司法如何以“最严尺度”守护知识产权?贵州贵阳民事律师事务所来告诉您吧。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对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的侵权企业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00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 深圳某科技公司专注口腔护理产品研发,其打造的“某鲨鱼牙膏”系列品牌凭借独特外包装设计成为网红爆款,并于2022年3月18日完成著作权登记与公开发表。 然而,2023年,该公司发现多个电商平台店铺和个体网店出现“某泰牙膏”,不仅包装设计与“某鲨鱼牙膏”高度相似,商品宣传还刻意使用“某鲨鱼牙膏”等字样。 据某泰牙膏商品详情页显示,该牙膏生产商是广州某叶公司,某叶公司系“某泰”商标权人。从销售数据看,“某泰牙膏”月均销量可观,但消费者评价中“高仿”“非某鲨鱼牙膏正品”等质疑声不断。 为此,深圳某科技公司将生产商广州某叶公司及经销商某禾商行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某叶公司承担600万元惩罚性赔偿,某禾商行赔偿3万元。 某叶公司辩称,被诉商品“某泰牙膏”内外包装均由某叶公司自行设计,产品包装原创且发布时间早于原告作品,不存在抄袭,牙膏使用某叶公司享有的“某泰”商标,已起到区别商品来源作用。庭审时,某叶公司还出示了两条显示创建于2022年3月的销售链接截图。某禾商行则称商品购自某叶公司,来源合法。 庭审中,法院经向电商平台核实发现,某叶公司提交的两条销售链接均存在问题:一条链接实际创建时间为2023年3月1日,并非2022年3月,与所证时间不符;另一条虽创建时间属实,但链接对应商品为牙刷,与举证的牙膏商品完全不同,证实其证据系伪造。 庭审期间,即便法院多次警示,某叶公司仍坚持虚假陈述,拒绝当场线上操作展示证据原始页面。最终,法院认定某叶公司严重妨碍诉讼,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叶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被诉商品并在其网店展示和销售,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某叶公司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且拒不向法院提供其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账务账簿、资料,已构成举证妨碍行为。根据相关电商平台店铺销售数据显示,法院认定被告某叶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实际成交总金额已达782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支持按照已查明的某叶公司被诉店铺侵权产品销售数额乘以产品利润率的方式确定违法所得,对被告某叶公司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计算得出的赔偿数额已远超出原告诉请主张的金额,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综上,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某叶公司向原告承担惩罚性赔偿600万元;被告某禾商行侵犯了原告涉案作品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某禾商行向原告赔偿3万元。 一审宣判后,某叶公司上诉被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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