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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TA疯狂负债,夫妻另一方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当TA疯狂负债,夫妻另一方该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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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财产是共有的很多情况下负债也是可当TA疯狂负债这种婚姻的“共有”就开始不“香”了那么在婚姻内如何避免“被负债”呢?01非举债方应尽量避免在大额债务协议书上签字如借款合同、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都尽量不要签字。02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当出具借条时非举债人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非举债人银行账户、举债人用自己账号帮助配偶还款等时,可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尽量避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接收配偶单方举债的借款或者以自己的银行账户帮配偶归还借款本息。03避免经济上过于依赖配偶方的支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非举债方家庭开支完全或者大部分依赖于配偶时,由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无需债权人举证。04避免在借款前后购置大宗财产如房屋、高级轿车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是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被推定位夫妻共同债务。05尽量避免直接参与配偶公司的经营或挂名配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如果有证据证明配偶在举债人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及董、监、高等职务,则可能认定非负债方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了经营收益。所以尽量不要担任法定代表人、名义股东或者挂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06在分别财产制下应在双方借款合同成立之前就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如果知道借款人和其配偶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只需用借款一方的财产偿还借款。提醒:借款合同一般自借款合同签订时成立,但如果债权人非自然人,而且企业或者组织,非举债方应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如果债权人也为自然人,也应在借款交付之前披露。07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08在和对方订立离婚协议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以及谁来承担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在离婚协议上开列共同债务清单,约定除清单所列的债务之外,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如一方因对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涉诉并担责,则有权就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对方行使追偿权。09设立家族信托隔离家族财产对于高净值人群,可以考虑设立家族信托。一旦设立,家族财产就会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实现财产隔离功能以及财产保护功能,当事人的债权人无权触及到信托财产。需要注意:家族信托应在举债前设立,从而避免被债权人起诉撤销的风险。以上列举的方法虽然可以降低“被负债”的风险但在具体的操作中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审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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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能否支持?

    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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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未离婚,分居期间能否主张抚养费,法院又是否支持?我们通过一起案例详细了解下。01案件详情2014年10月,王某丽(化名)与李某(化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明(化名)。后因感情破裂,双方自2021年7月起至2024年11月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分居期间,小明一直跟随母亲王某丽生活,其生活、教育等所有费用均由王某丽一人独自承担。后小明向寿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02法院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明在父母分居后一直随母亲生活,其生活、教育等费用均由其母亲一人支付,故被告应适当负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关于抚养费数额,法官综合考虑小明的实际生活教育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2800元。03法官说法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分居与否并不影响该义务的履行。如果分居期间父母各自保管、控制自己的收入,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一方负担其生活、教育费等费用,则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应适当分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从案件的处理程序来说,未成年子女可以单独就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提起诉讼,但在审判实践中,为减少诉累,也可以在相应的离婚案件中一并进行处理,无论是单独起诉还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其出发点均是“最有利于未成年成长”的原则。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含子女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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